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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 | |
文章分类:人才政策 作者:精英招聘网 来源:新都人社局 发表时间:2023-04-02 17:29:30 推荐给朋友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都委办〔2022〕13号),区人社局和团区委联合拟定了《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已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宣传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引领新都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都委办〔2022〕1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社局、团区委牵头负责,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生活补贴。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学位的,在职期间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期间享受3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期间享受1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校期间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期间享受3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校期间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期间享受1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第四条 实习补贴。由新都区重点产业链企业吸纳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进行实习,实习生在实习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实习结束当日到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止)在原实习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的,按照博士研究生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20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标准给予补贴,每个自然年度内每个企业的同一实习生,最多可以享受6个月的补贴。 第五条 青年人才驿站。对来新都来求职应聘或应聘成功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7天免费住宿。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1年7月1日(含)以后且在毕业6个月内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校期间获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二)毕业后首次就业在新都区并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新都区、成都市本级、四川省本级参保均可),期间未变更工作单位。 (三)非新都籍高校应届毕业生须迁户到新都。 (四)在新都企业(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都区)工作,并与申请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须入选新都区重点产业链企业目录,并在申请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 属下列条件的,不能申请生活补贴: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分(子)公司(机构)之间的人员调(流)动。 第七条 申请实习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贴企业须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已入选新都区重点产业链企业目录,实习生为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新来企业实习,且实习生在实习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实习结束当日到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止)在原实习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上班。 (二)实习生须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位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三)实习时长应满足最低实习期限,即:暑假期间,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实习6周及以上,每周连续工作5天,其中请假总天数不超过3天;寒假期间,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实习4周及以上,每周连续工作5天,其中请假总天数不超过2天;非寒暑假期间,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实习2个月,每周连续工作5天,其中请假总天数不超过4天。实习期限不得累计计算,一个申报年度内,多家企业不能以同一实习生名义申报补贴或一家企业不能以同一实习生名义多次申报补贴。 (四)申请企业须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且在申请时已经足额支付了实习生实习补贴。 第八条 申请入住青年人才驿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毕业前一年和毕业后一年均可); (三)就读高校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成都市以外; (四)入住原因为来新都求职应聘或应聘成功后的短暂过渡; (五)30日内无申请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学历学位证书、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区内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截止申请日期连续不间断12个月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1份; (五)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居民户口簿》户主页、迁入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学历学位如从海外高校留学取得的,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申请实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新都区实习补贴资金申请表3份; (二)实习生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学籍信息证明各1份。学生学籍信息证明包括学信网学籍证明、在校证明等,择一提供证明材料即可,证明材料应清晰显示院校名字、在校时间,并盖有相应部门公章或可显示来源于官方网站信息。 (三)企业已经为实习生足额发放补贴银行流水证明与对应实习考勤记录1份(加盖企业鲜章)。其中,实习补贴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应盖有相应银行业务章(或电子章),明确显示补贴发放企业、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及发放对象等,并与申报信息相对应。 (四)企业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实行集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单位填写《成都市新都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由企业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集中报送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二)初审。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初审生活补贴材料,将初审通过材料移交区人社局复审。 (三)复审。区人社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复审生活补贴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五)公示。区人社局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放首次生活补贴。剩余生活补贴在申请次年7月1日至7月15日,由企业提交新引进应届毕业生的在职证明、年度考核评价结论(年度考核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生活补贴)和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区人社局验证无误后发放。各年度发放前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从申请企业离职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实习补贴实施集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补贴企业填写《成都市新都区实习补贴资金申请表》3份(见附件),并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集中报送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材料报送时限:以实习生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间为准,签订合同时间(正式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在每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12月1日的,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签订合同时间(正式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在每年12月1日(包含12月1日)至次年7月1日的,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次年7月1日至7月15日(2023年7月申报的含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初审。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初审实习补贴材料,将初审通过材料移交团区委复审。 (三)复审。团区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复审实习补贴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补贴企业及拟发放明细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五)公示。复审通过的,团区委通过新都区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团区委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入驻青年人才驿站,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人在入住前登录青年人才云服务平台网站“助你就业”板块(http://cloud.cdcyl.org.cn),选择入住站点,阅读入住须知,填写信息资料,上传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或有效学生证件、应聘通知、入职证明等),完成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成功提交入住申请后,驿站管理员将在24小时内完成申请人入住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收到网站系统通知,内容包括入住时间、地点等相关提示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二)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新都区人社局,终止生活补贴发放。 (一)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或企业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局、团区委负责解释,所涉费用从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如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发生变化,造成本细则无法实施时,本细则即时失效,涉及未拨付的生活补贴不再继续发放。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新都区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原2018年4月3日印发的《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强化后备人才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都人社发〔2018〕23号)废止。 咨询电话 生活补贴:区人社局创业促进中心028-89399625 实习补贴:团区委综合部 028-83972952 青年人才驿站:团区委青工部028-839729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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