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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文章分类:人才政策 作者:精英招聘网 来源:成都市公安局 发表时间:2020-09-01 22:16:56 推荐给朋友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公发〔2017〕191号

各分局,市、县公安局: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正式颁布,市公安局制定《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及时安排培训,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26日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1月28日颁布了《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现行户籍迁入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认真贯彻《办法》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 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填写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办理回国定居、刑满释放、本科学历持证入户、持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也可到市局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聘)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夫妻双方均迁入我市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单位接收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2.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聘)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夫妻双方均迁入我市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单位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单位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

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聘)的人员还需出具:省级组织、人社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聘)的正式公文;单位报到证明(应注明单位在蓉地址)。

3.本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学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当年取得毕业证的)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报到地应为成都)、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异地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单位接收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便装);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房证明);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安置的提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本市注销户口证明;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便装);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房证明)。

所需材料(复员干部):入户申请表;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民政部门安置通知书;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本市注销户口证明;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便装);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房证明)。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伍(复员)证;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便装);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房证明)。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部队营房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随迁家属及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入户: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在退休前,其随迁家属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1名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成年子女,且需提供失业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成年子女(丧失自理能力的)。

所需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便装);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相关必备证明。

所需材料(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申请表;退休证;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三)投靠、收养人员

  1. 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投靠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指在本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办理结婚登记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办理居住证,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有限期内居住证;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结婚或居住证未满3年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应为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

拥有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投靠父或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投靠继父或继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继父或继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非婚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未成年人本人或直接抚养人或继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引资入户的人员,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老年父母原籍身边无子女的书面承诺书;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现役军人应在服役期满,退役至地方入户后,可按以上1.2.3.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老年父母投靠。

4. 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按被收养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房证明)。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父母、子女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在赡养或抚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赡养或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孤寡老人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系孤寡老人的证明;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或抚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赡养或抚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中国护照(已入境);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文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六)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博士后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假释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本市注销户口证明;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无房证明(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四、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五、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指同一乡镇街道)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拥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农村地区住房证明。

农村地区住房证明:是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未拆迁无证住房出具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下同),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部队营房证明:是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三)无房证明: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30天以内)。

(四)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五)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六)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七)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办理。

(八)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在成都市或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有记录的,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查询打印。

(九)本办法涉及年龄、年限等相关数据,均含本数。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九、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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